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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渔政监管系统让非法捕鱼“难逃法眼” 肖胜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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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网红品牌“小黑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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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11月5日上午,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之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组织评审的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武汉发布。发布会介绍了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以及案例评选过程,通过线上直播平台全程直播。

湿地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在出席发布会时介绍,自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底,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万余件。从办案效果看,共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786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584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他表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加强与湿地保护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的协作,强化湿地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湿地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1.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南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1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洛阳市吉利区H养殖专业合作社、关某某、河南省国有M林场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6.吉林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莫莫格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7.山东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河东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8.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整治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违法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督促整治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侵占长江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红树林湿地公园违法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湖北省洪湖市云雾湖M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于1998年在洪湖自然保护区内筑低矮围埂用于水产养殖,承包、围垦水面面积3827.84亩。2000年,该公司在围埂上架设了水泥杆和铁丝围网,后在保护区内四湖总干渠南堤堤段上建设一栋约5000平方米的四层楼房。2014年至2016年,该公司又在洪湖水面架设2000余平方米玻璃栈道、长廊,修建水上高尔夫、垂钓亭等旅游休闲娱乐设施。与M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云雾湖休闲农庄以上述房屋和设施从事旅游经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向湖中排放。

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岳阳市湘阴县的下塞湖,地处东洞庭湖与南洞庭湖交汇处,全域范围均为湖泊湿地,是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的组成部分。夏某某自2002年开始在下塞湖湿地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矮围,形成了面积约为2.7万亩封闭性湖泊,违法从事捕捞、养殖、耕种等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沅江、湘阴两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部分拆围,拆围费用全部由沅江、湘阴两地政府垫付或直接支付给夏某某。2018年6月底,下塞湖矮围全部拆除,但下塞湖的湿地生态环境资源未修复,政府垫付的拆围费用以及已被夏某某领取的拆围资金尚未追回。另查明,夏某某未经许可组织夏某泉等人在下塞湖湿地保护区域,于2016年6月至11月与李某等6人从事非法采砂,于2014年至2018年8月采取矮围、赶网和电捕等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了洞庭湖湿地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和水生生物,破坏了鱼类产卵场的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以及水生生物与渔业资源损失。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并按期回复。沅江市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夏某某拒绝履行后代为履行,通过人工修复和自然修复完成了湿地生态修复。沅江市财政局督促市水务局协助追回夏某某非法占有的财政资金。沅江市水务局要求夏某某偿付矮围拆围费用1043.0837万元。湘阴县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并在夏某某拒绝履行后代为履行。湘阴县水务局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夏某某已领取的矮围拆除费用400万元。

2019年3月26日,益阳市院对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案、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起诉。湖南省院派员全程参与案件办理,结合采砂船不同获利金额、不同或交叉的参与人员,认定不同违法行为人在共同侵权中的责任份额,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湿地等资源受损情况、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同年9月12日,益阳市院分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夏某某等15人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连带赔偿873.579万元;诉请判令夏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直接渔业经济损失、修复渔业资源费用共计3379.6万元。2020年6月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根据检察机关诉请金额、范围承担相应费用。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被告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中,湖南省院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在全省部署开展“江河湖泊非法矮围”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共立案82件,发出检察建议82件,督促拆除非法网围、矮围16897.9米,清理网箱353910平方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扎龙湿地是亚洲第一湿地,也是世界最大的芦苇湿地和丹顶鹤繁殖地,以鹤类、鸟类等为主的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让违法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通过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案说法、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保障。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河口湿地保护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州湾内湾,保护区内包括涂滩、水域、林地等,总面积达7008.84公顷。渔民柯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海域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堰养殖,养殖面积达14.79亩。2018年3月,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下简称丰泽区农水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柯某某立即停止无证用海、违法养殖的行为。截至2018年6月,河口湿地保护区内围堰养殖违法行为仍未被纠正,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12月13日,丰泽区院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丰泽区农水局依法全面履行对14.79亩海域被非法占用的监管职责。2019年2月19日,丰泽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涉案鱼塘三面土石结构的围堰尚未拆除,水面上部分养殖设备仍存在,未恢复海域原状。2019年3月7日,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泉州市院)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组织泉州沿海岸7个基层检察院共同成立“护卫泉州海岸线检察联盟”,推出“破坏沙滩岸线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湿地保护”等七个联动活动,合力构建海洋生态立体联动的司法保护体系。截至2022年10月,环河口湿地保护区检察机关共督促治理被污染湿地1781.49亩,督促清理、回收固体废物、生活垃圾2655.8吨,追偿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环境费用3754.139万元,开展增殖放流,放流鱼虾苗1.16亿尾,花蛤苗210万粒。同时,泉州市院与泉州市湿地管理处建立湿地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建成面积达32000平方米湿地公园。

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莫莫格保护区)位于吉林省西部地区,面积14.4万公顷,其中湿地面积占80%以上,是白鹤、东方白鹳等珍稀鸟类的栖息繁衍地。莫莫格湿地生态系统比较脆弱,非法取土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表层土及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大量地区出现沙化现象,严重破坏湿地生态功能,使白鹤、东方白鹳等珍稀动物的生存面临巨大挑战。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院)发现上述线索后统筹调度,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城市院)与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赉县院)成立专案组,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有效遏制了倒卖莫莫格湿地表层土的违法行为。2018年至2021年期间,为进一步巩固监督成果,白城市院与镇赉县院常态化开展莫莫格湿地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针对屡禁不绝的盗挖湿地表层土问题,共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31件,推动治理修复湿地39845.71亩;针对在莫莫格保护区核心区内非法围垦、非法围堤、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开展监督,共立案调查16件,督促行政机关恢复被围垦种植农作物的湿地2328.13亩、拆除非法围堤设施3处,拆除观鸟台、游船码头等违章建筑3处;针对在湿地内非法狩猎鸟类、鱼类等问题,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清网”行动,清理大量捕鸟工具、地笼及捕鱼网具。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辖区大河东处有百亩湿地,是山东省海岸线上少见的滨海型河口淤泥湿地,设有青岛市第一个湿地鸟类监测站,曾有260余种鸟类在此栖息,40余种海洋生物在此洄游繁殖,但始终未纳入湿地名录予以保护。自2010年开始,该区域被非法设置为建筑废弃物收纳场所,大面积湿地被填埋。行政机关虽多次执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但建筑垃圾一直未得到清理,湿地被侵占,环境被污染,生态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围绕涉案区域是否为湿地,山东省三级检察机关分别开展调查。山东省院查明,国家湿地普查分批进行,目前仅完成两批次普查,已完成的湿地普查起调面积为120亩。青岛市院查明,涉案区域面积在120亩以下,尚不在普查范围,且湿地保护名录是行政确认,湿地属性是自然属性,依据《国际湿地公约》第四条规定,不在湿地保护名录不等于不是湿地,更不应放弃保护。2019年10月17日,青岛市院决定提办该案,并多方联系鉴定机构和专家学者寻求认定依据和鉴定方法,经过17次现场勘查与13次专家论证,最终在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协助下确认了被填埋区域的湿地属性,并建议为避免二次污染,可实行异地生态修复补偿。同年12月4日,青岛市院召开专家意见解读会,确认湿地属性的理由以及生态修复意见均得到行政机关认可。

《国际湿地公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无论该湿地是否已列入名录,以促进湿地和水禽的养护并应对其进行充分的监护。对于未纳入现有湿地保护名录,但经调查确认具有湿地自然属性的被填埋损毁区域,应依法督促按照湿地属性修复湿地生态。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级检察院通过挂牌督办等方式,为下级检察院办案提供指导和帮助。对于案情复杂或办案可能存在阻力的,上级检察院可以对案件进行提级办理,确保监督效果。对无法恢复原状或原址生态修复可能导致二次污染的,可采取异地生态补偿的方式修复湿地生态功能。同时,应坚持司法公开,以公开听证等方式组织现场效果评估,同步实现接受监督、依法办案与以案普法的多重目的。

2007年至2016年,三门峡J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矿业公司)和陕县A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矿业公司)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某铝土矿区和三门峡市陕州区某铝土矿区铝土矿开采过程中,大量侵占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黄河湿地保护区)。因其违规开采,黄河湿地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两矿区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情况予以通报。2018年10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再次指出该生态破坏问题。

2018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院)将该案件线索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办理。郑州铁检分院初查发现,第一轮中央环保督查对该问题进行通报后,J矿业公司和A矿业公司虽然已于2017年8月退出湿地自然保护区,但曾被侵占的湿地保护区内仍存在侵占土地修复不到位、矿山山体裸露、山坡水土保持工作滞后可能导致滑坡阻塞河道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19年2月,郑州铁检分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除涉案两个铝土矿区外,还有18个大型铝土矿区存在破坏生态问题,其中9个涉及湿地保护区。

检察建议发出后,郑州铁检分院持续跟进监督,主动向三门峡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步将案件进展情况上报河南省院,由河南省院协调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自上而下一体推进。郑州铁检分院还特别邀请黄河水利委员会生态修复专家对湿地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与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及J矿业公司、A矿业公司反复协调沟通,最终就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外受损环境的治理标准、进度等问题达成共识。属地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先后制定《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滨段生态治理工作方案》《陕州区黄河湿地保护区修复治理方案》等文件,持续加大黄河湿地保护内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力度,共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湿地保护区内生态修复治理土地2299.6亩,湿地保护区外生态修复治理7453.622亩,共复植各类树木作物56万余棵,播撒草籽11700公斤。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海南清澜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清澜红树林保护区)位于海南省文昌市冯家湾海域,总面积2914.6公顷,现有红树占全世界81种红树的40%,为我国红树品种之最,素有“海上森林公园”之美誉。20世纪八九十年代,海水养殖兴起,保护区邻近村民在保护区内砍树围地造塘养殖鱼虾螺,致使大片红树林被侵占,且养殖废水直排入海,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2010年至2018年间,文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22家养殖场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但违建养殖场未依法依规拆除,且绝大多数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海南省明确要求,2018年底前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鱼虾塘养殖活动制定退塘方案,并于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退塘工作。但截至2020年12月,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违建养殖场未开展清退工作,致保护区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的状态持续长达25年之久。

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人员赴违建养殖场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海南一分院)对该院办理的符某某等人在清澜红树林保护区非法占地刑事案件“补植复绿”情况开展现场勘查时发现,符某某非法占地建设的工厂化养殖场仍在正常生产经营,遂于2020年5月将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经实地调查,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除符某某的工厂化养殖场外,还有另外85家工厂化养殖场,占地面积共153.74亩,均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所占林地均为沿海200米内海防林林地,且绝大多数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海南一分院查阅了大量综合执法改革文件,就疑难复杂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征求林业、渔业、环保等领域专家意见,深入梳理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全面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海南一分院于2020年12月15日、23日分别向文昌市林业局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制定退塘方案、拆除违建养殖场、修复生态、做好养殖户的普法宣传教育等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海南省林业局、文昌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三分院)发现上述线索后,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调查。经实地踏勘调查发现,某管委会在组织实施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区域用海建设期间,自2008年起在临海新城北部海域违规建设跨海施工道路,淤堵了透水通道,导致天津湿地保护区贝壳堤核心区和缓冲区海域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实际丧失水体交换能力,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2019年11月8日,天津三分院向该管委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完善涉案跨海道路的用海手续;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力度,细化提升涉案海域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施工方案,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2019年11月18日,天津三分院与该管委会召开关于检察建议书整改落实磋商座谈会,专题研究开展整治工作。2019年11月底,该管委会在专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生态修复整改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立项工作。涉案生态修复整改工程包括自然保护区内部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工程和自然保护区外部海堤改造工程两个项目,工程总金额近4.5亿元。

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办案人员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施工情况进行跟进监督

四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分别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履职。广陵区院针对各行政机关信息互通困难、人员数量及专业限制、单独执法力量较为薄弱、难以形成执法合力的现实情况,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案件进展。在区委、区政府支持下,成立由检察机关和四家行政机关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广陵区院和四家行政机关每两周一次派员赴拆除现场查看,五次召开拆除推进会,实时掌握船厂拆除进度;广陵区院协同区水利局、沙头镇政府三次约谈广进船业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考虑到G船业公司尚有总造价1.92亿元的3艘在建船只,为保护企业发展利益,沙头镇人民政府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和生态环境局三家单位协商同意,提议给予G船业公司自行拆除的宽限期。同时,为保证拆除工作安全有序,沙头镇人民政府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制定在建船只限期造完、自行驶离的可行性方案,G船业公司表示接受并积极组织自行拆除。生态环境局在拆除后继续跟进,推动受损湿地复绿,实现同步拆除、同步修复,保护和改善长江湿地环境。

2019年4月29日,在江苏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双重合力下,G船业公司4.8万余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已全部拆除,解决了困扰当地多年的湿地保护难题。

红树林生态系统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特殊的湿地生态系统,对防风消浪、生物繁衍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检察智慧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建设,统筹海洋、河口、湿地公园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履职,在办案中坚持红树林湿地保护与产业发展辩证统一,做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不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经济发展,使红树林湿地公园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又促进当地名优产品健康发展,实现了以个案监督推动综合治理的良好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