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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方发布食品犯罪典型案例 涉及黔南3起

2018年以来,贵州省各级公安机关持续深入推进食品打假“利剑”行动,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6月18日,在贵州省2019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上,贵州警方公布了近年来破获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遵义市“12·1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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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5年年底开始,以犯罪嫌疑人赵某、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谋取暴利,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安危,伙同犯罪嫌疑人赵某林、刘某平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未掌握添加剂添加标准且卫生条件极差的情况下,从原料商朱某亮、吴某琦等人手中进购散味精、散鸡精等原料,从吴某勇(现在逃)手中进购太太乐、莎麦等各大品牌调味品外包装袋,从刘某明等人手中进购各大品牌调味品外包装箱,及从各地进购内包装袋、外包装箱、电子秤、包装机、编码机等材料,然后分别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两个村子、长沙市长沙县某饭庄旁和长沙市长沙县某村子、芙蓉区某小区租赁仓库生产、加工“太太乐”品牌系列调味品、莎麦鸡精系列调味品等各大品牌的假冒伪劣调味品。之后,犯罪嫌疑人赵群、赵尚合伙通过直接送货、物流配送等方式将生产、进购的各大品牌的假冒伪劣调味品销往湖南、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河北、江苏、陕西、重庆等全国13个省份。

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查获制假窝点

2018年3月,遵义市“12·18”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贵州省公安厅高度重视遵义市“12·18”专案侦办工作。2018年6月22日,在省公安厅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联动出击,在遵义市相关县区、湖南开展收网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5家,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2019年3月,该案被公安部评为2018年全国侦破的十大食品犯罪典型案件。

贵阳市“11·08”假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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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黄某于纠集在一起预谋做假盐生意,并协商好由张某联系假冒的包装袋来源,张某某上网联系购买工业盐,黄某外借所需的启动资金伍万元后,一同采购生产设备、租用制假窝点,并雇佣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进行生产假盐。

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黄某三人共从湖南省某某盐业有限公司购进工业盐6次、总吨数202吨,并在广东省购进假冒“碧源牌”食用盐包装袋20余万个,全都用于假冒“碧源牌”海藻碘盐的生产及销售,并以每件85元至95元一件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刘某书、刘某勇、夏某某、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假盐销售地域分布图

经检测机构检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黄某及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生产、销售的假冒“碧源”牌食用盐中,碘含量为“0”。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出具的关于食用非典盐对人体危害的说明:贵州省属于自然环境缺碘地区,长期食用非碘盐对人体造成危害。

2017年11月,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30000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30000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20000元;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零6个月、罚金10000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0元;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0元;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50000元。

开阳县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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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4年9月26日以来,徐某在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马头寨一门面内使用剑石牌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从事包子、馒头面食类食品的生产、销售。经对犯罪嫌疑人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馒头检验。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馒头中铝的残留量(干品样,以A1计算)包子246mg/kg;馒头406mg/kg;对徐某用于生产包子馒头的剑石牌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中铝的残留量(干品样,以A1计算)经检验为:45353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徐某巴比包子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当场收缴徐某用于生产包子、馒头的香甜泡打粉38袋(500克/袋)、甜蜜素、鲁王特精粉等原料。

徐某使用“香甜泡打粉”从事包子、馒头面食类食品的生产、销售

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2017年2月16日,经开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荔波县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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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8年1月底,黄某荣(男,现年60岁)到贵州省荔波县朝阳镇洪江村林场组了解当地蕨菜生长情况时认识了张某武(男,贵州省荔波县朝阳镇人,现年46岁);黄某荣与张某武在交谈中两人协议,由黄某荣提供收购生鲜蕨菜的资金、用于熏制生鲜蕨菜的硫磺及利用硫磺熏制生鲜蕨菜的技术,张某武负责帮助其收购生鲜蕨菜并利用硫磺熏制生鲜蕨菜,后将利用硫磺熏制好的生鲜蕨菜以多出收购价每斤0.2元钱的价格反销给黄来荣,后由黄某荣再次进行分销。

张某某等人通过熏制、销售生鲜蕨菜获利

2018年2月10日黄某荣将用于收购生鲜蕨菜的4万元通过银行汇给张某武;二天后张某武收到黄某荣邮寄的用于熏制生鲜蕨菜的硫磺7袋(每袋100斤);2018年2月16日黄某荣再次到贵州省荔波县朝阳镇洪江村林场组找到张某武并教授其利用硫磺熏制生鲜蕨菜的技术。之后张某武就开始大量收购生鲜蕨菜,并在荔波县朝阳镇洪江村林场组公路旁利用硫磺熏制大量生鲜蕨菜直至2018年3月13日被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期间,张某武利用硫磺熏制生鲜蕨菜共计26600斤。

经抽样检验,该批使用硫磺烟熏的生蕨菜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并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目前,张某武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都匀市郭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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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8年8月初,都匀市郭记某某水产批发部法人郭某,从广西南宁淡村批发部市场庞宗球处购进150斤鱿鱼,郭某在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为使销售产品成色好看,在都匀市长乐化工经营部罗某芽处购买甲醛,按照比例在水中加入甲醛侵泡鱿鱼。

2018年8月16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郭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16.9斤标有“过氧化氢”的无色透明液体和15.1斤片状“过氧化氢”,并对侵泡鱿鱼的无色透明液体和销售的鱿鱼进行抽样,后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检测鉴定,郭某销售的鱿鱼检测出次硫酸氢钠甲醛,无色透明液体检测出过氧化氢,其中次硫酸氢钠甲醛含量为76mg/kg,过氧化氢含量为27.1%。

犯罪嫌疑人郭某不具备生产、加工产品等相关资质,从事水产品销售时间长达10余年,并长期使用甲醛侵泡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进行销售。目前,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罚金10000元。

都匀市游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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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8年8月16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都匀市育英巷查获疑似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对现场查货的牛皮、牛肚等食品进行抽样提取送检,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上述食品均含有次硫酸氢钠(俗称甲醛、福尔马林)。

经查,都匀市育英巷个体商户游某某从贵阳市火车站立交桥购买工业化工原料氢氧化钠,并用针管吸取化工原料加水稀释后对其销售的牛杂等物品进行侵泡冲洗,黔南州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游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装有无色透明液体的蓝色塑料桶三桶,共计100斤,其中一桶已开封使用;片状氢氧化钠两袋,一袋46斤(规格25Kg,已开封),一袋25公斤(未开封),并对其销售的蜂窝肚、牛皮、牛肠、花肠以及侵泡上述产品的无色透明液体进行提取抽样,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鉴定,游某某销售的牛肠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含量为9mg/kg,牛皮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含量为28mg/kg,花肠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含量为97mg/kg,蜂窝肚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含量为16mg/kg,无色透明液体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含量为128mg/kg。

另查明,游某某从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的产品进行二次销售,嫌疑人游某某明知使用化工原料处理食品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亦违法使用化工原料对牛杂等食品进行侵泡冲洗,并长期向市民销售。目前,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罚金10000元。

凯里市雷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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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8年7月4日,凯里市公安局、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行动中,一举将雷某某加工牛油窝点查获,当场扣押用于生产牛油的原料136公斤,牛油成品8149公斤以及熬制牛油后剩余的油渣750公斤。经查自2012年1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到凯里市冷冻厂租用场地,然后雷某某、胡某某夫妇二人每天从凯里市二商场内以每斤0.3元至0.5元不等向商贩收购牛气管、牛气管、牛大肠、牛小肠、牛腰等附着脂肪、牛淋巴结及周围脂肪、零碎脂肪、肠系膜脂肪等肉品,到凯里市场冷冻厂雷某某的加工点进行加工成牛油成品,经黔东南州食品专家组认定,该原料不能作为生产食品的原料使用。然后以5元每斤将牛油成品销往凯里市内各家牛羊肉粉店,牛羊肉粉店将牛油加入到熬制的粉汤中销售给群众食用。

经核查2012年至今雷某某销售牛油非法获利160余万元。雷某某、胡某某对利用废弃油脂、肉品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成为“食用油”(地沟油),并销售至凯里市内、重庆、施秉等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9月10日,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0000元;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20000元。

清镇市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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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6年大约11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罂粟果作为佐料放入调料包中生产羊肉粉原汤,再用原汤混和水后制成羊肉粉汤,把羊肉汤及用原汤熬制的熟羊肉掺入到煮好的米粉中销售给顾客食用。

李某某将罂粟果放入生产羊肉粉原汤,销售给顾客食用

经检验,在“羊肉原汤”中检验出吗啡、蒂巴茵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产品质量不合格;在“羊肉汤”中检验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茵、那可可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产品质量不合格。李某某在其拟经营出售的“羊肉原汤”、“羊肉汤”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道真县姚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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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7年4月13日以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在道真县阳溪镇阳坝村收购鲜竹笋,雇请未经专业不培训的当地村民姚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其收购的鲜竹笋内,未严格按照标准称量添加焦亚硫酸钠、一水柠檬酸进行初加工,至案发时查获其通过上述方法加工的竹笋共计185袋3591.88kg。道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姚思亿加工的竹笋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制假现场

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为最大化获取非法利益,雇用他人违法添加焦亚硫酸钠、一水柠檬酸生产食品,导致生产出的食品经法定程序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姚某某、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道真县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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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7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道真县阳溪镇四坪村磨子曹组定点收购并加工新鲜竹笋。为了使自己收购、加工的新鲜竹笋在市场上有好的销售出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工业硫磺”对收购进来的6360公斤竹笋进行加工后待出售,被当场查获,并依法对其所加工的竹笋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郭某某使用工业硫磺加工的竹笋共计6360公斤,残留二氧化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制假现场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牟取最大非法利益,在对所收购的新鲜竹笋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零6个月。

来源:多彩贵州网

黔南热线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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