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能抵扣进项税吗(太阳能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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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知道都有哪些发票可以抵企业所得税呢?小编已分类整理好,快来收藏吧!

随着新的材料体系的增加,公司磁材板块有望带来新的增量。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磁性材料产业具有年产 20 万吨铁氧体预烧料、16 万吨永磁铁氧体、4 万吨软磁铁氧体、2 万吨塑磁的产能,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铁氧体磁性材料生产企业;

(一)增值税处理

强贴的战略投资者“标签”?

#辫子发型#

在优美的图海中

意大利设计大师斯蒂凡诺·乔凡诺尼曾说:

当然,新玩家也可能会说,我并不打算通过投资现有成熟工艺赚钱,只要在现有成熟工艺迭代前存活下来,就能积攒经验,为布局下一代技术铺路。这虽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但对于现有的光伏新玩家而言,很多都是上市公司,“铺路期”的业绩压力恐怕不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唇彩和眼线液#

据公司介绍,目前公司组件 80%以上出货到欧洲,日韩市场约 5-6%,国内市场约 5-6%,剩余出货的海外市场有澳洲、拉美、非洲等。其中欧洲市场中,法国占比达到 30%以上,中北欧国家(荷比卢波等国家)占比 30%以上,德国占比 20%以上,其他欧洲国家不到 20%。

贷:银行存款

(注:只是传说中的执法实践,并未有公开文件明确)

#室内绿植#

公司太阳能事业部专业从事硅锭、硅片、电池片、光伏组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各大型太阳能电站的系统开发。

一、送给员工

分成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自产粽子送给员工。

甲公司包粽子送给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甲公司应按自产腊肉粽的售价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采购

2.包粽子

3.完工

4.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5.实际发放时

第二种情形,将外购粽子送给员工

乙公司买粽子送给员工,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乙公司将外购的粽子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1.购进时:

2.决定以购进粽子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二、送给客户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甲乙公司将粽子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1.包粽子与买粽子送员工的差异:

理解: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粽子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粽子的钱再买粽子发放。

2.将粽子送客户与送员工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甲公司将粽子用于职工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甲公司应按同类粽子同期对外售价确认收入;乙公司应按超市的同类粽子售价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本例中对于将粽子送给员工的须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如果赠送客户的粽子礼盒上是印了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粽子支出应该记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送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企业发给员工的粽子,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如在职工食堂用餐时吃的粽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送给客户

如果是送给个人客户,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将端午粽子随机送给客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